两企业被省药监局处罚!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最新公布!

admin2个月前 (02-04)202123

  皖药监药处罚﹝2022﹞2-326号处罚文书显示:“2022年9月27日,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2〕300号),永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不合格报告书(报告编号:Y202210187),检品名称:前胡(批号:211003),检验结果:【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按干燥品计算,含白花前胡甲素不得少于0.90%;含白花前胡乙素不得少于0.24%,检验结果:含白花前胡甲素为0.37%;含白花前胡乙素为0.06%)。”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柒拾伍元(75.00元);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237.5元)2.5倍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计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罚没款共计贰拾伍万零柒拾伍元(250075.00元);3.没收不合格中药饮片前胡(批号:211003)16.2kg。

  近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安徽宜美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因3起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行为,被罚款10.2万元。

  皖药监械处罚﹝2022﹞5-7号处罚文书显示,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五分局收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办不合格医疗器械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2〕176 号),所附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02812),标示安徽宜美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皖械注准)批号:20200813,规格型号:平面型(长×宽):17.0cm×9.5cm 被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原示范区分局抽样,经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被检样品不符合皖械注准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关于转办不合格医疗器械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2〕93 号),所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CJ020052),标示为安徽宜美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皖械注准 )批号:20201208,规格型号:平面型(长×宽):14.5cm×9.5cm 被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被检样品不符合皖械注准《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要求;经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检,结果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 20220101 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皖械注准 ),规格型号:平面型(长×宽):17.0cm×9.5cm,在福建省 2022 年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中,由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不符合皖械注准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产品技术要求,不合格项为“通气阻力”项目(报告编号:2022YC0212);经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复检,结果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

  安徽宜美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安徽省药监局对安徽宜美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1、没收召回的批号为20200813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2000只。2、没收召回的批号为20201208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5509只。3、没收召回的批号为20220101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19030 只。4、并处罚款壹拾万贰仟元(102000元)。

  2022年12月28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青阳县蓉城镇美洁厨房用品批发部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消毒酒精(75%乙醇消毒液),标签上无生产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等信息。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94瓶“消毒酒精(75%乙醇消毒液)”。12月30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对被扣押的94瓶“消毒酒精(75%乙醇消毒液)”进行抽样检测,该产品酒精(乙醇)含量为32%,未达到其标注的75%(±5%)。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12月21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王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EGENS 25Frascos*500ul新型冠状病毒抗原试剂盒,货值金额达100余万元。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线索移送至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

  2022年12月27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别某某销售的17箱“诺泰力”无菌医用防护口罩系侵权产品。2023年1月2日至3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前往河南长垣、湖北仙桃、潜江开展集中查处,成功打掉三个制假窝点;赶赴江苏常州、江阴成功查处两处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窝点。办案人员现场扣押侵权N95医用无菌口罩50余万只,查获各类假冒注册商标标识400余万份,目前已销售N95医用无菌口罩500万只以上、各类假冒注册商标标识600万份,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2022年12月20日,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徐某在怀宁县工业园内未经许可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制售医用防护口罩。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一举捣毁该窝点,当场查扣口罩11.9万只、包装袋9万条。经查,当事人徐某于2022年12月5日以0.30元/只的价格从某医疗科技公司采购22万只医用防护口罩和1万只医用外科口罩,将其中11.9万只医用防护口罩转运至怀宁县工业园内租赁厂房中,自同月16日开始,徐某利用自行印制标注某医疗科技公司厂名厂址的包装袋,对上述医用防护口罩进行再包装后,通过网络平台以0.46元/只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成交28笔(均因物流中断而未发货),货值金额5474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怀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12月25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12315平台投诉,对桐城市康顺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2022年12月9日,当事人从“药师帮”平台购进50人份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进价为5元/人份,2022年12月9日至25日,当事人以18元/人份的价格销售20人份,以16元/人份的价格销售30人份。当事人在进货成本不变或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提高药品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桐城市市场监管局当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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